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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员工旅游而摔伤,属工伤吗?(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

2017-01-21 编辑部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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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员工出去旅游,员工在景区摔伤。虽然旅行社赔了钱,但受伤员工认为自己摔伤应该算工伤,要求公司解决工伤待遇。公司却认为,组织员工出去旅游本是好心,不应该担责。

那么,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属工伤吗?

法务小编认为,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是该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工作、提高工作绩效、增强员工凝聚力而鼓励员工参加的一种企业文化活动,是一项正常的工作安排。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理应获得工伤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员工要求认定工伤具有法律依据。

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仅仅从活动特征和活动内容进行判断。虽然该活动具有旅游休闲的特征,但所有活动内容都是公司事先安排、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并承担旅游费用的单位行为,并非个人与他人相约旅游的私人行为。

而且,这种集体活动除了是职工享有的一种福利待遇外,更是公司加强职工之间团结协作、增强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旅游活动与工作存在本质上的关联性,是职工工作的延续,旅游本身并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员工在旅游中受伤可以视为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仅作出了列举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对列举性规定没有明确或者穷尽、又不属于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工伤认定责任承担的无过错原则,只要不是法定不予确认工伤的情形,受伤职工就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视为列举性规定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的延伸。员工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到伤害,应予认定工伤。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对受伤职工给予工伤待遇。对已经获得旅游意外伤害赔付的职工,用人单位给付受伤职工工伤补助的金额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适当减去旅游赔付金额,但不能以此对抗应当承担的工伤待遇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中明确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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